此前,國務院辦公廳已經發布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開展試點工作。
2月19日,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正式發布《關于本市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同時通知還給出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品種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種“價高藥”個人提高的自負比例。
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
1.上海市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總控、“藥占比”、醫院基本用藥品種數量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供應與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購中選企業品種,應當及時召開藥事委員會,簡化和加快采購流程。
2.醫療機構應當從中選企業指定的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采購中選品種,并按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使用量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3.未中選藥品藥品數量不得超過中選品種。醫療機構采購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未中選藥品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4.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臨床藥師作用,加強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進一步強化合理用藥考核。嚴格落實按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中選藥品;與中選品種具有相同或相當活性成分(特別是化學結構類似),以及同等治療效果(包括復方制劑),臨床可替代的同類藥品,應當在合理用藥的基礎上,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醫療機構要強化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準備,加強醫師和藥師宣傳培訓,并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
未選中“價高藥”要降價,提高患者自負比例
1.對通用名屬于《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但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按照“價格適宜”原則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
2.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
3.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藥品自負比例提高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20%(其他藥品)。
4.實行個人定額自負的抗癌藥,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
5.參加本市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人員參照執行。住院患者使用“價高藥”的,統一按出院時新的自負比例結算。
6.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醫療機構在醫療費用收據的項目明細中應予標注,以供識別。
最后,通知還提到自此次試點結果執行之日起實施,其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需提高的藥品自負比例執行時間由本市醫保部門另行通知。
附: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品種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種“價高藥”個人提高的自負比例
(資料整理來源: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